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校资【2019】5号
关于印发《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部、班主任、老师:
根据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财政局、萧县民政局、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萧县扶贫开发局、萧县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萧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萧教体[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萧县脱贫攻坚的要求,现就《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
2019年9月2日
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萧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教体[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认定,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享受资助最高档。另外学校对于非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按照规定认定程序进行申请评审认定。
第二章 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第三条 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根据资助工作和扶贫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与萧县教育体育局资助办与扶贫办做好系统对接、信息报送工作。学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精准无误,定期与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资助认定范围。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为组长(第一责任人),资助办主任、各班主任为成员。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根据安徽省智慧资助试点要求,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分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三档资助标准,一档每学期1500元,二档每学期1000元,三档每学期500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资助标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因为我校进行智慧资助试行,认定程序实行“三级评议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宿州市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个人承诺”栏内抄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签字完成申请。另填写《宿州市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通过网络填写《宿州市高中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公开、公平、公的原则,组织由学校分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监护人的申请材料和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审核,对于相关证件等与相关部门比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综合考虑按《宿州市高中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学生填写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智慧资助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填写《宿州市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期资助明细公示表》,经学生资管理部门审核盖章,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填报《宿州市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期资助汇总表》。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按学家庭经济图难程度得分依次递补。
(五)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校上报的《宿州市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期资助汇总表》和《宿州市高中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得分汇总表》后,具体经办人员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送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审签。
(六)打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审签的学生受助名册和金额,报萧县教体局资助办公室与财政部门,统一打卡发放。学校为学生统一领取办理好的银行储蓄卡,银行卡应及时发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报安徽省建档立卡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5—10名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违反诚信承诺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已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0557—5121966),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学校受助学生公示名单的审查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网上审核与现场核查并重,及时通过全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和安徽省建档立卡资助管理系统审批确认学校提交认定学生名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认定办法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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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资助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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