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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更加明确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办法》,全体教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把可预见性预防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特立本制度。
    一、责任事故原则
        学生伤害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情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②因教育不当,而导致连带事故的。
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
④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制止造成伤害的。
2.校长责任:
①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混乱造成师生伤害的。
②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条文规定,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的。
③学校宿舍、场所及其他设施等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是老师已告知)而未及时指派修缮、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
3.后勤处负责人责任。
①明知有安全隐患(教师反映、可预见性)而未及时排查、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
②因忽视未及时检查桌凳、门窗、电源、电器等(钉外露、破损)而造成师生伤害的。
③无定期对重点防患的场所进行检查、整改而造成伤害的。
4.班主任责任:
①没有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学习安全常识和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造成伤害的。
②开展活动时,没有安全预案、报告而造成师生伤害的。
③大型活动班主任不认真组织,不服从安排,不到场或中途不在,造成伤害事故的。
④没有认真落实好门窗,造成治安案件的。
5.仪器管理员、实验教师责任:
①没按规定分类摆放危险物品、尖利器具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②实验前无可预见性预案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6.安全保卫人员责任:
①未严格履行门卫制度,造成意外事故、校产流失等。
②开、关校门时,因疏忽而造成伤害的。
③在履行范围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④值班中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的。
⑤值班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上班的。
⑥在发现各种安全隐患时,不及时制止的。
7.体育教师责任:
①擅自离岗管理组织不严,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②自由活动时,无组织、无看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③在使用器械时,无预见性预案,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注:本制度与相关的法规、条文相抵触时,依法规、条文为准。
 
 
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