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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征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材选用、征订及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文)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征订管理机构与职能
1.教材选用实行责任制。教材选用实行级部选用、部门负责人负责、教务处审批制。
2.组建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教务处是学校教材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学校各级部所需教材的预订、采购、提运、发放、结算等工作。
4.教务处要全面收集教材出版信息和优秀教材目录,做好各教学部拟选教材的审核工作。
5.教务处按统一征订教材的要求制定《教材预订计划表》,及时下发级部并回收,作为教材订购与分发的依据并存档备案。
6.教材的供应既要保证需求,又要避免积压浪费。未经教务处同意,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订购、发放学生用书及教材。
二、教材选用要求与征订
(一)教材选用备案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要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教材选用要求
1.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从国家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和《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目录没有的教材,可以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特殊情况下,若个别学科因目录中没有所需教材,各教学部可另行选择其他目录外或本校教师主编、参编的正式出版教材,在逐级经教务处、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教材选用要优先选用质优价廉教材,杜绝个别教材价格畸高的问题,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不得选用,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选用境外教材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同种同名教材尽可能使用同一版本。
4.订购教材时,要在预订单中注明为教师任课所需,教师不得订购非本人专业的教材。学生教学教材一门课只订购一种教材,不得以任何理由征订学生用参考书。
5.各教学部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刷学生教材、教辅资料。教师自用的教材参考书,省教材目录中没有的,可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自行购买,凭正规发票报销,教材纳入图书馆录入固定资产后方可借阅使用。
(三)教材征订
1.教材预订由教学部负责人负责。填写《教材预订计划表》报教务处审核征订。《教材预订计划表》应准确填写所订教材的全称、书名、名称、编著者、出版单位、单价等信息。
2.教材预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原计划时,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附一份教材变动说明。凡按计划购进的教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用。
3.每年6月20前为秋季用教材报订时间, 12月20前为春季用教材报订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补购的教材经教学部负责人报订,一般在用书前一个月报送教务处。
4.开设一个学期的课程订购数量以一个学期用书数量为限(包括教师用书),开设一学年以上的课程订购数量以一个学期用书数量为限(包括教师用书),一般不订储备教材。
三、教材分发
1.教务处要与教材发行单位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尽量保证教材在每学期开学前到位,及时接收并分发。
2.学生教材由各教学部安排人员根据教务处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各级部要及时将教材分发给学生,保证新学期开课时学生学习需要。
3.任课教师所用教材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由各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统一领取。教师领用教材仅限本人所授课程。
4.兼职教师所需的教材,由级部提出任课教师名单及任教课程,由教务处按需发放。授课结束后,所在级部负责收回交教务处保存。
5.教材发放时,应当面查清版本、种类,点清数量,如发现破损、缺页、错印等质量问题,教学部应在半月内报教务处予以退换,逾期不予办理。
四、教材费用结算
1.教材费专款专用,每学期由教务处汇总后,按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财务审计处进行结算。
2.教材全部到货后,一学期内与供货出版社或供应商结算完毕。
3.学生中途休学、退学的,不退教材和教材费。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1.各级部自行订购、印刷教材或教辅资料发给学生的,学校不办理教材款结算手续,对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各级部自行承担,学校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使用盗版、盗印教材,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教材与教材库管理
1.教务设置专门的教材负责人,设立教材出入库账册,做好教材入库验收、登账和教材分发登记,做到品种、数量、价格、分发等准确无误。
2.加强教材账务管理,每学期认真进行库存盘点,明确库存量,防止积压或浪费。
3.教材要设置教材样本,毎类教材样本至少留存2本,并加盖样本章。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航科中等专业学校
2019年10月20日